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3日12时33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桂E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以下合称“甲车”)沿**省道机动车道的左侧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高速出口附近路段时,遇同方向在前方由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超标两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王某某)(以下称“乙车”)从路肩向左变道驶入机动车道右侧车道,此时,同方向从机动车道右侧车道由杨某某驾驶的粤G****号小型轿车(以下称“丙车”)驶至与甲车基本平行位置同行,当甲车接近乙车时,乙车再变道驶入左侧车道,彭某某为避让乙车而向右打方向变道驶入右侧车道,结果甲车与右侧车道的丙车发生碰撞,致使丙车失控掉转180°冲入左侧车道又与乙车发生碰撞,导致乙车上的蔡某某和王某某,以及丙车和乙车碰撞后的碎片被甩过道路中心隔离墙至对向车道,被对向行驶刚好驶至的由陈某某驾驶的粤G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挂)(以下合称“丁车”)碰撞,致使王某某当场被丁车碾压现场死亡、蔡某某与丁车接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认定, 彭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无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彭某某交通肇事罪,3年以上3年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在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证据目录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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