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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3********,汉族,小学文化,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N****8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从监利县**镇出发驶往潜江市**镇**村**组,15时29分许,彭某某驾车行驶至监利县**镇**村**组路段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阳某某撞倒致伤。事发后,彭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监利县公安局民警在监利县人民医院对彭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监利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提取彭某某血液样本,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81.54mg/100mL。2019年10月24日,经监利县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阳某某所受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阳某某长期就医治疗未见好转,其家属因难以承担医药费决定接阳某某出院回家,2020年2月22日,阳某某在家中死亡。经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阳某某符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湖北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监利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县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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