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鄂S*****号小型客车沿上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广水市**路**酒店路段时,与行人刘某甲(男,50岁)相撞,造成刘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月14日16时许,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彭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
广水市交警大队民警经调查后电话传唤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7月8日23时许自行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日公安民警将彭某某带至广水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从送检的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5.44mg/100ml。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广水市公安局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袁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讯问被告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漫丽
检察官助理:余大林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随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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