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八家乡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冀HJ****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出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出海路54公里600米承德县八家乡某某村路段时,因行驶中未确保安全,与道路南侧步行的田某某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承德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田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两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条件记录表、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经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铁冰
检察官助理:于海冉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八家乡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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