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9********,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路镇**村**村**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4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6时53分,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VWW****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揭阳市**路“***足道”前绿化带缺口处时,与蔡某某所驾驶载着被害人杜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某与蔡某某一同将杜某某送到医院治疗。2020年3月3日,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4月9日,杜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某无责任。经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杜某某符合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粤VWW****号小型面包车、无号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侦破过程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3.证人蔡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彭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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