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未持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年检达报废标准的牌号湘N028**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怀化市鹤城区卢林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九丰现代农博园路段时,因未注意避让行人,将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在地,以致发生被害人李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陪同救护人员将被害人李某某送医治疗,并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及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及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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