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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88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巫某某,沿107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107国道上行2398公里768米处时,碰撞了张某某临时停放在道路上的豫R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造成被告人彭某某、被害人巫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巫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110警情信息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伤情鉴定、车辆痕迹鉴定、车速分析报告、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监控、执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光盘三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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