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9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会***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新村**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8时15分左右,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冀GB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3***挂)沿清远市清新区禾云清禅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云龙工业园十字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右后方同向行驶由胥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胥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彭某某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家属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良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远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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