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苏省丰县**镇**庄**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9月7日9时3分许,驾驶一辆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州市莱州南路由西向东行至218省道凤凰城小区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推着自行车横过马路的任某某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任某某伤,后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除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外,又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该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国良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丰县**镇**庄**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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