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2********,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山-**水(**线)由云县方向往凤某某方向行驶。15时40分许,行驶至东泸线K3350+820M路段处时与行人苏某某相撞,并将行人苏某某撞至路外行道路树上,挤压于车辆与行道树之间,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受伤,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路沿、防护桩、行道树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98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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