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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渝AQ****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坝**工业园出发,经铜梁北、渝遂高速、少云高速路口后,沿国道319线往潼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梁区国道319线2499公里+900米处时,将从人行道上横过公路的行人周某甲撞倒,造成周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甲符合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征象。经认定,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彭某某支付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陆春秀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32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8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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