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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米易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对决定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侯建昌,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碎石沿米易县小黄路往米易县小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米易县小黄路0KM+600M处,车辆在左转弯过程中,其车头与从米易县挂榜街方向往米易县小街方向行驶的由詹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相撞,并将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推行至路外树木抵停,致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严重变形,其驾驶员詹某某、搭乘人员张某某受伤,经米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12月21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詹某某均系交通事故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20年1月10日,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及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56864****。

2.侦查卷3册及毒检资质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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