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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小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维也纳酒店路段时,撞到行人郭某某致其受伤,彭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经鉴定,郭某某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顶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顶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左侧肋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并左肺下叶肺挫伤、左侧胸腔积血,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积极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18000元,同时协助被害人郭某某申请入住资阳区杨林坳敬老院,取得郭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彭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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