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慈利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湘******号小型客车,在慈利县零溪镇加油站南侧进出口斜对面起步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沿S306线自南向北行驶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7日,张某某经慈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慈利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材料、死因结论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晖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795****。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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