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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7********,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17时29分许,驾驶苏FR****号小型轿车沿启东市吕北公路机动车直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吕四港镇环城南路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右转弯,与沿吕北公路机动车道且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该路口由被害人陶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陶某甲跌地受伤,二车受损。被害人陶某甲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5月9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陶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陶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立即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与被害人陶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小型轿车、电动自行车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陶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行车记录仪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及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通过,且对路口内动态疏于观察,盲目行驶,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没有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菊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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