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潮阳区**镇**大道**居委会路口时,与手推自行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彭某某与陈某甲家属将陈某甲送至潮南区民生医院治疗。同月13日,陈某甲在潮南区民生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彭某某赔偿陈某甲家属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2020年7月3日,彭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6.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林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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