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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组**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王某某,男性,殁年39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

被害人周某某,女性,殁年43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川A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川大路由白家市场方向往四川大学方向行驶。18时53分许,彭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川大路珠江路路口违反导向车道转右弯时,与同方向直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并搭载被害人周某某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相撞、碾压,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周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彭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彭某某已赔偿二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系自首、初犯,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886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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