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村**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赣D*****小型轿车,沿安福县**镇**街道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村卫生所路段,与行人谢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谢某甲受伤,谢某甲经安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彭某某将车辆留在现场回家拿钱,回家后接到民警电话后返回现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口本、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不起诉决定书、前科证明;2、证人王某乙、欧阳某某、刘某某、谢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4、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意见书、痕迹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叁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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