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28分许,彭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攀枝花市西区三站驶往云南省华坪县新庄乡方向,行至G353国道3351km+340m(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1563号门面前),该车右前部与饮酒后的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本次事故,根据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情况调查材料证实:彭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肇事处路段,观察不力,事故临危时采取措施不及,以致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本次事故认定,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车体痕迹检验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体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唐典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