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祥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331线(乌永线)由亚练方向驶往乌木龙方向,17时4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S331线(乌永线)K2+750M处时,与对向由杜某某驾驶载赵某某、李某某的云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杜某某死亡,赵某某、李某某轻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1人死亡、2人受伤、2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