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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云******号“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昆明市官渡区**镇**村附近道路时,彭某某所驾车右后外轮与行人裴某某身体相刮擦,后彭所驾车碾压裴某某身体,致裴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裴某某此次损伤伤情达重伤二级),后裴某某于2020年01月15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双侧腹部双下肢毁损伤后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此次事故中,彭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彭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振东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散页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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