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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隆回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1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9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二轮摩托车,由隆回县桃洪镇叶家村往隆回县城方向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路段时,将被害人罗某甲撞倒,致罗某甲当场死亡。事发后,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邹某某、罗某乙、刘某某、罗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技术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熊某某、邹某某、罗某乙、刘某某、罗某丙。

鉴定机构: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

鉴定人:李某某、谭某某。

4.被害人:罗某甲,男,1938年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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