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村,个体。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景德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3时3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H*****的**牌小型面包车搭载其妻子即本案被害人程某某,沿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互通立交桥桥下路段时,因被告人彭某某疲劳驾驶,致使车头正面碰撞立交桥桥墩,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景德镇市交警四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检察官助理:赵冰玉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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