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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村个体。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景德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3时3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H*****的**牌小型面包车搭载其妻子即本案被害人程某某,沿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互通立交桥桥下路段时,因被告人彭某某疲劳驾驶,致使车头正面碰撞立交桥桥墩,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景德镇市交警四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检察官助理:赵冰玉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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