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2001********,侗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剑河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在王某某(另处)的安排下注册贵州**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办理对公账号后以3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犯罪所得已被其挥霍。2020年6月14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剑河县**镇**路**号**网络会所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明细列表四份及关系表、银行流水清单、工商登记资料、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彭某某供述。
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本人身份证注册一家虚假公司资料及对公账户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修钢
检察官助理 王卫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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