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4********,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桂林市临桂区**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为谋取利益,在邓某某(在逃)的介绍下,以自己身份证件信息,通过中介代办公司在南宁市注册了广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办公设备经营部、南宁市**区**眼镜店三家公司,并办理公司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该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王某某手机微信收藏夹内对公账户信息及照片、工商部门注册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证件,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5000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