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路社**路**号**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淘手游”交易平台注册了虚假客服账号,并寻找出售游戏账号的卖家作为诈骗对象。被告人彭某某在“淘手游”交易平台上添加了上述卖家QQ好友后,通过下单购买卖家出售的账号的方式获得对方的信任,随即又利用事先注册的“淘手游”交易平台的客服账号冒充客服人员联系卖家,以缴纳保证金、退款风险金为由骗取卖家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人彭某某在收到买家支付的保证金、退款风险金后立即在“淘手游”交易平台上对下单付款的交易进行退款。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某1798元、梁某某799元、巫某某1887元、喻某某1887元,共计6371元。
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彭某某系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其微信账号(微信号:hlj13********)提供给彭某某作为诈骗的收款账号使用,帮助彭某某收取其从被害人丁某某、梁某某、喻某某诈骗的款项共计4484元,并帮助被告人彭某某将提现至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20429511********)上的诈骗款项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认罪认罚文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梁某某、巫某某、喻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彭某某系主犯,黄某某系从犯,且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黄某某(联系方式:177********)现取保候审在家;
2. 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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