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2000********,汉族,中专文化, **KTV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组,现租住常德市武陵区**公寓**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2002********,汉族,初中文化, **KTV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村**组,现租住常德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6********,汉族,初中文化, **KTV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组,现租住常德市武陵区**公寓**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付某甲、同案人付某乙(未到案)在武陵区希腊神话KTV陪女顾客喝酒期间,彭某某与希腊神话KTV工作人员马某某发生争执,经希腊神话KTV工作人员朱某某(被害人)劝和,双方平息争执。不久之后,三人回到了**公寓的租房。因认为在争执期间马某某辱骂了彭某某,三人又商量去希腊神话KTV找马某某讨要说法,并邀集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过来帮忙。黄某某到达现场之后为彭某某出气,并和朱某某产生肢体冲突。黄某某又联系同案人宋某甲、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过来帮忙。接着黄某某等人到处找朱某某意图报复,并带头和彭某某、付某甲在希腊神话KTV二楼用酒瓶砸包厢门,包厢玻璃墙及走廊的玻璃墙,付某甲在二楼大厅还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喷射。后黄某某、彭某某、付某甲等人听说警察来了,遂从希腊神话KTV逃跑,并躲在附近的巷子内。在此期间,黄某某与邀集的人员陆续汇合。待民警走后,朱某某等人从希腊神话KTV一楼出来。黄某某就朝朱某某冲过去,宋某甲、王某甲、付某甲、罗某某等十几人也跟着冲了过去,并在希腊神话KTV门口围殴朱某某后逃离现场。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希腊神话KTV被损坏的玻璃制品价值5496元。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已赔偿希腊神话KTV财物损失7500元,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医疗费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兴旺玻璃雕刻订货单、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王某甲、罗某某、欧某某、宋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希腊神话KTV被损坏玻璃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付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付某甲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力军
检察官助理:刘德山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1887361****)、被告人_彭某某现取保候审(1310038****)、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1354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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