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陕西**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现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陕西**有限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在南郑区**镇**村**农家乐唱完歌离开时,发现其表妹胡某某与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及邹某某、刘某乙等人也在**农家乐另一包间唱歌。彭某某、马某某为让表妹胡某某立即回家,前往其所在包间,与方某某、刘某甲发生争吵,彭某某与刘某甲,马某某与方某某发生厮打,胡某某等人见状将双方拉开,彭某某、马某某被拉出KTV包间。后彭某某、马某某又进入刘某甲、方某某所在包间,彭某某与刘某甲,马某某与方某某,双方持话筒、啤酒瓶进行击打。殴打中致彭某某、马某某、方某某、刘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彭某某、马某某、方某某于当日住院治疗。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马某某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方某某外伤致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及左前臂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医学诊断材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刘某甲、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方某某、刘某甲,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方某某、刘某甲取保候审,现在汉中市南郑区**镇。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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