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无正当职业收入来源,平时通过赌博获取非法收入作为生活开支。2018年7、8月至2019年1月,彭某某伙同朱某某(已判决)采取比手势作弊的方式,和他人以100元底注800元封顶、200元底注1600元封顶等三家或者四家推倒胡麻将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七、八万元后平分。2019年2月至5月,彭某某伙同被告人饶某某采取比手势作弊的方式,和他人以100元底注800元封顶、200元底注1600元封顶等三家或者四家推倒胡麻将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三、四万元后平分。饶某某无正当职业收入来源,将非法获利用于平时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彭某某、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彭某某联系电话:1319861****;饶某某联系电话:1388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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