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局**分局**所**队**分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0年1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佛山市**局**分局**所**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0年1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高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郑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5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彭某某、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滥用职权罪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佛山市**局**分局**所**队**分队**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打击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时,明知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内开设赌场,故意逾越职权,将他人举报该赌场的信息以及公安机关打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动向提前告知黄某某等人,并在日常工作中擅自帮助黄某某等人取回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另外,对他人举报黄某某赌场的涉赌行为,以及黄某某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举报他人的赌博行为进行选择性、区别性执法。2019年12月,黄某某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彭某某、郑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受贿罪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佛山市**局**分局**所**中队**分队**被告人彭某某和**被告人郑某某经合谋,利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打击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时的职务便利,通过消极查处、通风报信、打击竞争对手等方式对黄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关照。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黄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4480元;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黄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668元,所得款项由被告人彭某某、郑某某和**潘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占。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家属代为向佛山市高明区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4568元;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家属代为向佛山市高明区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50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5.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彭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148元,被告人郑某某另单独非法收取人民币1000元, 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包琳琳
检察官助理:余海霞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十三册、光盘二张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移送涉案款物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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