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5月16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18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号码4307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澧县**街道**街**街**号**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5月16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19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邀约邹某某租赁澧县澧州建材城内东边一门面,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招揽他人赌博。2020年5月14日22时许,澧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及参赌人员多人,查获游戏机2台共计14个机位。经鉴定,被查获的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邹某某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2台共计14个机位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彭某某、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皮摩岭

检察官助理:章叶云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87366****);

2、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97428****);

3、侦查卷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