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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赵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号,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10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柴春明,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祥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0********,汉族,大学本科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5月1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前后,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商量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散装95#汽油向南部县车辆驾驶人员销售,王某某再次介绍被告人赵某某入伙,三人共同经营。经口头协商,由赵某某投资26000元(人民币,下同)入股,占股30%;王某某因介绍赵某某入股,不再投资,占干股10%-15%;剩余由彭某某投资,并占上述份额之外的股份,约50%-55%。协商一致后,彭某某向他人购买一辆已经改装好的“别克”牌商务轿车(轿车内加装了油罐、加油枪等设备)用于汽油零售,同时,经赵某某联系,在南部县河东工业园区攀登乳业生产车间旁边租用了一块空地,用于埋置大型油罐储存汽油。

上述行为完成后,由被告人彭某某向他人购买散装汽油,注入埋置的大型油罐内储存,之后再将油罐内汽油用水泵抽出至加油车油罐内,并使用带计量功能的加油枪向他人销售。经营期间,彭某某先后获利7000余元,赃款共同用于三人吃饭等生活开支。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知晓彭某某等人在销售汽油后,自行购买了加油车从彭某某处购进汽油并向他人销售牟利。至案发,马某某先后向彭某甲转帐51876元购买汽油并向他人销售。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汽油0.68吨,从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处扣押汽油7.6吨。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汽油价值69243元。综上,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2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其亲友代其退还赃款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赵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平

检察官助理:尤敏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取保,电话1588267****,被告人王某某取保,电话1828416****,被告人马某某取保,电话1858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17张,单页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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