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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赵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201812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122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院批准,2019年9月2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2017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村。2017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赵某甲、彭某乙、赵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彭某甲和被告人赵某甲,使用网上购买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冒充消防队领导给在承德县**镇经营饭店的被害人王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某帮其订购3500罐罐头。彭某甲再冒充罐头经销商和生产商,以订罐头必须先交钱后发货为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98000元,诈骗得手后,彭某甲和赵某甲将钱挥霍。

2.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彭某甲和被告人赵某甲、彭某乙、赵某乙使用网上购买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给在南京市溧水县**镇经营饭店的被害人黄某某打电话,冒充消防队的领导让黄某某订购罐头,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赵某甲、彭某乙、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赵某甲、彭某乙、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彭某乙、赵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乙、赵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森

检察官助理:王鹤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赵某甲、彭某乙、赵某乙现被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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