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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3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出生地广西兴安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兴安县**镇**村**号,住兴安县**街**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广西兴安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兴安县**镇**路**号,住兴安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兴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兴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伙同谢某某(在逃)共谋倒卖假的二轮电动车车牌及行驶证牟利,并约定三人平分利润。之后赵某某、彭某某、谢某某三人共同出资18万余元,由谢某某到浙江省温州市购买10800余套假的二轮电动车车牌及行驶证(含过塑膜)邮寄给彭某某在兴安县进行贩卖。2019年9月8日22时许,彭某某在兴安县城大湾陡加油站以40万元的价格将2000套假电动车车牌、行驶证贩卖给赖某甲,随后因卖假车牌、行驶证被发现,于是全额退款,并于次日将售出的假电动车车牌、行驶证全部收回。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从彭某某处扣押假电动车车牌10629块、假行驶证证芯10000张、已填写完整信息的假电动车行驶证445张、过塑膜9800张。2019年10月14日,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假电动车车牌248块。

2019年9月27日, 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 证人潘某某、赖某乙、赖某甲等人的陈述;3. 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图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为非法牟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剑飞

检察官助理刘 艳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1册。

3.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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