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55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8年7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9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因犯包庇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93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2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20年5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晚,朱某乙(另案)为揭穿被害人张某甲(另案)诈赌,故意与张某甲、张某乙、朱某乙等人相约设局诈赌,并叫来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参加赌博。后被告人彭某某、董某某、缪某某、王某某、朱某甲、侯某某、郑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在临海市江南街道121号茶室二楼包厢赌博,由张某甲坐庄。赌博期间,被害人张某甲用仪器诈得1万余元后被当场发现,于是被告人彭某某、董某某、缪某某、王某某、朱某甲、侯某某、郑某某等人以报警、不允许离开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张某甲拿出五倍的钱,后被告人彭某某与朱某乙去拿POS机未得,被告人缪某某与王某某就拿被害人张某甲信用卡到烟酒店刷卡取得人民币49500元,其中500元作为手续费付给烟酒店老板。被告人彭某某分得8000余元,被告人董某某分得3000余元,被告人朱某甲分得14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5000元,被告人缪某某分得3000元左右,被告人侯某某分得5000元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分得1800元左右,朱某乙拿到12000元左右。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3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朱某甲、侯某某、王某某、缪某某均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已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
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前科材料、谅解书、扣押笔录及前科资料;
2. 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朱某丙、朱某乙、张某乙等人
证言以及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 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董某某、缪某某、
王某某、朱某甲、侯某某、郑某某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员朱某乙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朱某甲、缪某某、郑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董某某、朱某甲、缪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董某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朱某甲、缪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郑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朱某甲、缪某某、郑某某、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才建
检察官助理:周拓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董某某现被羁押与临海市看
守所;被告人缪某某(1521571****)、王某某(1530686****)、郑某某(1310600****)、侯某某(1750576****)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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