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街**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6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8年12月2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中山市坦洲镇14村KTV唱歌时,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产生矛盾。双方离开后,被告人董某某纠集被告人彭某某和李某某平来到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豪庭商务酒店寻找周某某,双方在豪庭商务酒店附近小路上相遇。被告人彭某某、董某某持刀追砍被害人周某某,其中被告人彭某某砍伤被害人周某某的右肩。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到珠海市公安局前山派出所自首;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到珠海市公安局前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董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代理检察员:黄河集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董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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