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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胡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2007年4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9月16日,因赌博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2015年7月8日,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0********,㲼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开福区**栋**房。2016年1月12日,因赌博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5月l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5********,㲼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2013年7月17日,因赌博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7月11日,因赌博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2012年7月8日,因赌博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6月27日,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4年7月24日,因赌博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8月20日,因赌博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6月22日,因吸毒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l974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大祥区**路**号**栋**单元**号。2013年5月10日,因赌博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3月21日,因赌博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4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2004年4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胡某乙等七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2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胡某甲、张某某、胡某乙伙同粟某某、韦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租用的长沙县黄花镇**村**生态农庄内(以下简称**农庄)的房屋开设赌场达20余天,以“扳坨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从100起注,上不封顶,从中抽头渔利,每天获利4至6万元不等,赌场工作人员开支以及场地租金均从盈利中支出。被告人柳某某伙同同案人梁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受雇该赌场负责望风、看场子,被告人吴某某受雇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杨某某受雇该赌场负责洗牌。上述人员由赌场股东发放工资,工资每天为300-500元不等。

2018年9月13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县**镇**村**组**号将被告人柳某某抓获;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至长沙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9月11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县**镇**村**组**号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至长沙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至长沙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胡某乙与张某某至长沙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粟某某、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聚众斗殴罪

2017年7月初,同案人粟某某向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决)借高利贷40万元,后经李某某多次催款未还。2017年7月28日21时许,同案人李某某纠集同案人谢某某(已判决)、甘某某、被害人肖某甲等人在**农庄的赌场向同案人粟某某索要高利贷欠款。按李某某的安排,谢某某将单管猎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一把从谢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带至赌场并将枪交给李某某,肖某甲、甘某某等人持刀。进入赌场后,在被告人李某某和粟某某进行交涉过程中,因被告人甘某某与赌场内负责维护秩序的梁某某发生争执,梁某某纠集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庄某某、皮某某等人(均已判决)持“角钢”,与甘某某、肖某乙等人发生打斗,期间李某某持一支猎枪、一支仿六四手枪,朝天开了几枪。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肖某甲被刺杀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甲系被他人持刺器作用于左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经鉴定,同案人李某某、谢某某所持仿六四式手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2018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酒驾在邵阳市大祥区被交警查获,后被移送至长沙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胡某甲、张某某、胡某乙、杨某某、吴某某、柳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七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胡某甲、张某某、胡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柳某某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在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某某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胡某甲、张某某、胡某乙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罚金二万元,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杨某某、柳某某、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罚金一万元以下,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甘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飞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甘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柳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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