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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秦某某等5人诈骗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8********,汉族,职业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8日、5月3日至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租房并准备手机、电脑、“澳客网”手机APP等作案工具,组建“正军战队26群”作案微信群,招募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秦某某等人一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彭某某负责整个“澳客网”手机APP的运营,包括平台充值、资金管理,另充当“正军战队26群”微信群内老师带人买彩票兼平台客服。王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秦某某四人用彭某某准备的作案手机及微信广加好友,推广微信好友下载时时彩“澳客网”手机APP,并拉至“正军战队26群”微信群,劝说投资充值购买该APP中虚假的彩票。同时,四人在作案微信群里互相配合吹捧,发布虚假充值、中奖信息,营造投资受益氛围。各被害人通过犯罪嫌疑人发来的二维码下载“澳客网”手机APP,用本人手机号注册,绑定本人银行卡进行充值。实际上,彭某某等五人带人购买的是虚假彩票,被害人看到的只是投资充值买彩票能中奖赚钱的假像,待各被害人充值达到一定数额时,彭某某等人通过后台让被害人投资亏损或“崩盘”、关闭“澳客网”平台,以骗取各被害人充值的钱财。截至2019年10月22日,彭某某等五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同骗取了9名被害人共计104300元。其中:

2019年10月22日,秦某某骗取陈某某50000元、李某某8600元;黄某某骗取宋某某4000元;王某甲骗取谢某某3400元;另有尤某某被骗10000元、郭某某被骗6000元、王某乙被骗19900元、边某某被骗2000元。

2019年10月22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怀化市鹤城中坡新村将彭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黄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5月7日,双峰县公安局冻结彭某某等人作案工商银行卡内违法所得74114.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等五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彭某某系主犯,王某甲、黄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系从犯,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对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启志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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