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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田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093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经商定到惠东县高潭镇,以田某某用色诱等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盗窃财物等作案后,于2019年8月10日下午,由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被告人田某某从海丰县前往惠东县高潭镇。当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来到高潭镇新兴路**馆旁,彭某某便停车在摩托车停放处等候及负责接应,而田某某下车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当见被害人刘某某独自闲逛时,被告人田某某便主动上前搭讪,接着,田某某将被害人带到一墙角,趁机把被害人放在裤袋里的人民币3700元窃走。被告人田某某得手后,坐上接应的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到回海丰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坚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七张。

3、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交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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