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2017年4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因其在合肥**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上班的哥哥彭某某与同事陈某某发生打架一事借故生非、逞强好胜,纠集被告人田某某等人到合肥市**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办公室对被害人陈某某随意殴打,致使被害人陈某某鼻面部受伤。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纠集田某某等人借故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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