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村**组。曾于2011年11月因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村**。曾于2012年11月因出售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罚款五百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执行逮捕。
辩护人匡澜、李通,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67号培英中学附近,以人民币27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六本、《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三本。被告人王某甲随后来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18号三隆春天酒店附近,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将上述九本证件卖给闫某某。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云峰街南九东路附近,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房屋所有权证书、契证、离婚证各一本。被告人郭某某随后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号**美术社,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三本证件卖给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又以人民币1040元的价格将上述证件卖给何某某。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云峰街南九东路附近,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本。被告人郭某某随后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号**美术社,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上述证件卖给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又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上述证件卖给许某某。
经认定,上述十三本证件均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涉案证件;2.书证:四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房产证和契证复印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证明材料、抚顺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证明材料、提取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何某某、闫某某、许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涉案证件十二本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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