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32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少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街**号**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潘少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19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潘少强、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贵阳市**区**公园内以36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贩卖3克大麻;
2、2019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贵阳市**区以36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贩卖3克大麻;
3、2019年8月20日20许,被告人彭某乙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贵阳市白云区二中附近以360元的价格向邱顺治贩卖3克大麻。
以上贩卖的大麻系被告人彭某某在贵阳市**区**花园**组团**单元**号家中种植的大麻,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彭某某之后,依法从其家中查获大麻248.32克。经鉴定,所查获大麻中检测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
1、2019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区**花园**组团**单元**号家中将自己种植的大麻叶子剪下来烘干、碾碎混合烟丝卷好后提供给潘某某、周某某吸食;
2、2019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区**花园**组团**单元**号家中将自己种植的大麻叶子剪下来烘干、碾碎混合烟丝卷好后提供给郑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吸食;
3、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区**花园**组团**单元**号家中将自己种植的大麻叶子剪下来烘干、碾碎混合烟丝卷好后提供给郑某某、周某某吸食;
4、从2019年7月起,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容留周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区**花园**组团**单元**号家中吸食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郑某某、邱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潘少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彭某某、潘少强、郑某某、邱某某、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筑)公(毒)检字【2019】860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潘少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上述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提供场所及大麻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彭某某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潘少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累犯、毒品再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雅馨
2019年12月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3.被告人潘少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通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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