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6〕218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2014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2010年2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云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化名: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需要,本院于同年10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向被告人汪某某购买毒品1.9克后在本市云岩区汪家巷将上述购买的毒品贩卖给宋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共计1.9克。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上线汪某某,被告人汪某某被查获后,主动将其持有的毒品冰毒10.2克、麻古1.4克交给公安机关。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上线周某甲,于同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本市南明区中央商务楼7号楼17楼1703号门口贩卖毒品给汪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麻古共计47.3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扣押及称量记录、毒品收据、前科判决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汪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汪某某、周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汪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汪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及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汪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勇
2016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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