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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汤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蝌蚪”、“科豆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湖南省祁东县**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6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8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黄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驾驶摩托车故意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随后彭某某、黄某某等人便以被何某某撞伤要求赔偿为名,多次采取打砸、干扰经营等方式在何某某店里闹事。被告人彭某某多次组织周某某、彭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去何某某店里打砸、闹事。于2017年5月5日砸坏何某某店里风扇、电动机;2017年5月6日彭某某和周某某、“红乃几”来到何某某的米粉店,彭某某将何某某放在米粉店门口准备销售的米粉仍在地上;2017年5月10日,彭某某、周某某等人在何某某经营的米粉店里坐了近2个小时,并呵斥女店员将机器关停,晚上23时许,黄某某指示彭某某、周某某等人在何某某的米粉店喷灭火器;2017年5月11日晚上,黄某某与彭某某、江某甲(另案处理)、周某某等人来到何某某的米粉店,黄某某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2017年5月12日、彭某某、周某某等人在何某某的米粉店内喷灭火器。2017年5月13日,黄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等人在何某某的米粉店内泼洒废机油,并与何某某母亲尤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尤某甲轻微伤。2017年5月14日早上10时左右,江某甲与黄某某等人对何某某米粉店内机械设备进行打砸。2017年5月15日彭某某、汤某甲、黄某某、江某甲等人来到何某某经营的米粉店内,黄某某准备拆除店内的监控设备时,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彭某某、江某甲、汤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江某甲、汤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与同案人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1265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松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祁东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叁册、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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