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彭某某,别名**,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普洱市**局**分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道**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19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86********,汉族,大专文化,普洱市**局**分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19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94********,彝族,初中文化,普洱市**局**分局**,户籍所在地: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街**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镇**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19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指定宁洱县公安局管辖。经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梁某某、姚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梁某某、姚某作为普洱市**局**分局**,在2015年至2017年间被安排至普洱市思茅区**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在**中心工作期间,三被告人以关禁闭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拘禁他人6次,被告人梁某某和姚某非法拘禁他人2次,具体情况如下:
1、安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及**中心工作人员张某甲、冯某某等几人在普洱市思茅区**路遇到被害人安某某,后要求安某某进行尿检而遭到拒绝,随后双方发生冲突。安某某报警,普洱市**局**分局**孙某某(另案)出面解决此事,双方未达成协议。**中心老板李某某(另案)知道此事后,于同年8月23日晚带领彭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及飞虎队队员等人到思茅区**院子转盘处找到安某某,并对安某某进行了殴打,后安某某被李某某、彭某某等人强行带回**中心关禁闭,至2015年8月31日被放出。期间,安某某吃、喝、拉、撒均在禁闭室里,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7天。
2、张某乙被非法拘禁案
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乙从**中心请假外出未归,后在普洱市**路**宾馆被被告人彭某某、梁某某、姚某及中心工作人员杨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周某某等人抓获并强行带回**中心。当天经李某某决定,彭某某安排**中心中门值班的监督岗学员将张某乙关进禁闭室,至2016年9月份,张某乙才从禁闭室里被放出。禁闭期间,张某乙吃、喝、拉、撒均在禁闭室里,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个月。
2017年1月份,张某乙因在**中心和同宿舍学员张某丙发生争吵,经李某某同意,彭某某安排**中心中门值班的监督岗学员将张某乙关进禁闭室,至2017年11月份被放出。禁闭期间,张某乙吃、喝、拉、撒均在禁闭室,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1个月。
3、鲁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梁某某、姚某和**中心工作人员杨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周思杰在普洱市思茅区**巷被害人鲁某某男朋友家中将鲁某某抓获,并驾车将鲁某某带至**所尿检,后彭某某、梁某某、姚某等人又驾车强行将鲁某某带到**中心,由彭某某决定让吕某某和女监督岗学员李某将鲁某某带到**中心一班禁闭室关禁闭,至2016年11月18日才被放出,鲁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个月。
2017年8月份,被害人鲁某某在**中心戒毒期间,通过短信向中心外的吸毒人员何某某告知抓捕队的外出情况,被彭某某发现短信内容后,以鲁某某通风报信为由,决定对被害人鲁某某实施关禁闭3个月,由吕某某安排值班的一名监督岗学员将鲁某某关禁闭。
4、钟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钟某某在家中被普洱市**局**分局**抓获,尿检呈阴性,被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被告人彭某某参与抓捕。同年11月10日,钟某某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当天办案民警蒋某某向孙某某汇报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彭某某去接钟某某。彭某某因普洱市创文故电话无法去,但其在明知钟某某尿检呈阴性的情况下,仍安排吕某某与蒋某某联系将钟某某带回重生中心事宜。后吕某某带着徐某、张某甲到思茅区看守所外等候。蒋某某与蔡某某将钟某某带出**所后即交由吕某某、徐某、张某甲带至**中心戒毒至2018年1月28日。钟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80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劳动合同书、病历资料、接处警登记表、禁闭室(违规人员)动态管理表、情况说明、证明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吕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孙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张某乙、鲁某某、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梁某某、姚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梁某某、姚某以关禁闭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恒联
魏夏泓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梁某某、姚某现被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讯问笔录3份,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3.光盘11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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