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5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4********,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村**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结识了上家“土狗”(另案处理),后开始为“土狗”手下的失足妇女介绍嫖客,并接送失足妇女到嫖客所在地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完成一单从“土狗”处获利人民币50元至100元。
2020年7月1日,彭某某介绍“土狗”手下的失足妇女陈某连到沙井街道**宾馆8**3房向嫖客郑某卖淫一次,介绍“土狗”手下的失足妇女杨某花到**宾馆8**7房向嫖客张某卖淫一次。2020年7月2日0时许,彭某某到德安宾馆楼下接失足妇女陈某连、杨某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某连、杨某花、郑某、张某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20年6月30日,林某某介绍“土狗”手下的失足妇女赖某凤到福永街道**社区**小区**公寓6*8房向嫖客梁某卖淫一次,获利人民币100元。2020年7月1日,林某某介绍“土狗”手下的失足妇女钟某平到福海街道**路**百货附近向嫖客谢某友卖淫一次,获利人民币100元。2020年7月2日0时许,林某某在**宾馆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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