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5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灌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孙某甲、杨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徐某某、彭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孙某甲、杨某某因孙某乙、潘某某夫妇承包灌云县车轴河北岸海堤村一、三、九组的河堤马道土地,遂在一起合议,由被告人孙某甲购买农药,分三次对孙某乙、潘某某夫妇承包的土地上的麦苗喷洒含有助壮素及灭失性除草剂成分的农药,造成孙某乙、潘某某夫妇承包的土地上的麦苗大面积绝收死亡,经灌云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麦田受害绝收区域面积为39.65亩,受害麦田绝收区域共计损失小麦18734.6公斤,损失价值共计达人民币38593.2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孙某甲与他人共谋计议,携带喷雾器、水桶、农药等,趁夜到孙某乙家承包的海堤村一、九组河堤马道麦田里,使用喷雾器对麦苗喷洒助壮素类农药。
2、2019 年 3 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与他人共谋计议,携带喷雾器、水桶、农药,趁夜到孙某乙家承包的海堤村一、九组河堤马道麦田里,使用喷雾器对麦苗喷洒助壮素类农药。
3、2019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共谋计议,携带喷雾器,水桶、农药等,趁夜到孙某乙家承包的海堤村一、九组河堤马道麦田里,使用喷雾器对生长期的小麦喷洒含有助壮素及灭生性除草剂成分等农药。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孙某甲对被害人潘某某、孙某乙作出赔偿,并取得潘某某、孙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1. 证人颜某某、单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告人徐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孙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赣榆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彭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孙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彭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孙某甲、杨某某以给小麦打药绝收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孙某甲、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六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刘某某:1538028****,赵某某:1826135****,孙某甲:1519572****,杨某某:1596135****,彭某某:1599610****,徐某某:182613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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