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86年12月1日、2001年7月19日、2006年10月26日分别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六年、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彭某某邀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去偷牛,杨某某表示同意,并商量偷一辆三轮摩托车去装运耕牛。2019年2月1日凌晨,彭某某、杨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新化县**镇**村**广场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尔后,彭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新化县**镇**村被害人张某某家附近,由彭某某将张某某家耕牛牵出,两人一起将牛牵上三轮车盗走。经新化县价格中心认证:孙某某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张某某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16800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镇**村**组被抓获到案;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25日,杨某某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4000元,得到了张某某的谅解;2020年8月5日,彭某某得到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邹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彭某某有自首情节,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杨某某赔偿了两被害人的损失,均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东恩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1887388****)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15581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中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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