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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饮酒后,由彭某某驾驶粤WJ****号小轿车搭载杜某某上道路行驶,彭某某驾车行驶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雅居乐酒店门口附近,又将车交给杜某某驾驶,杜某某驾车行驶到大沥镇盐步穗盐路雅居蓝湾路段时,因酒精影响致车辆碰撞道路中间绿化带,造成车辆和道路分隔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归案后,彭某某、杜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彭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5mg/100ml,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2mg/100ml,均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村**居**号,联系电话1316147****;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92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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