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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李某甲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等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及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坊**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与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街头张贴小广告的方式,招揽需求制作假证件的买家,通过微信收取钱款后将获取的买家身份信息提供给“于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某某”、“龚某某”按照要求制作假身份证、假健康证、假毕业证等假证件,并将制作好的假证放在“于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路的**数码冲印照相馆内,由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等人前往照相馆取货,以当面交易及快递方式将假证卖给买家,并通过提成或赚取差价等方式获利。其间,被告人彭某某还以每张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多张身份证用于贩卖。2019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抓获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等人,并查扣了多份证件、印章,并在**数码冲印照相馆内查扣到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等证件、印章。

1、2017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80元价格将一本伪造的健康证卖给吴某某。2018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以每本人民币80元价格将二本伪造的健康证卖给吴某某、柴某某。2019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以人民币360元价格将伪造的一本户口簿、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卖给邓某某。2019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某某,从其处提取到作案手机、伪造的张某某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一本,张某某、杨某某、雷某甲等人身份证20张,王某甲健康检查合格证及空白机动车驾驶证、空白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并从吴某某、邓某某等人处提取到涉案的健康证、户口簿等证件。经鉴定,提取健康证经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实为虚假证件;健康检查合格证经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证实为虚假证件;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上的印章系假印章;提取的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印章系假印章;提取的张某某身份证是虚假证件,其余身份证均为真实证件。

2、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260元价格将伪造的一本工商营业执照和一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卖给马某某。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每本人民币80元价格将伪造二本残疾人证卖给王某乙、黄某某。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180元价格将伪造一本职业资格证书卖给宋某某,以人民币100元价格将伪造的福建工业学校毕业证卖给雷某乙。当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从其身上搜查到作案手机、福州市动不产登记档案馆-档案证明专用章一枚、漳州宏信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署名为“郭某某”的福州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一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印章均为假的证件、假印章。

3、2019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晋安区**路的**数码冲印照相馆内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从其身上搜查到署名“林某某”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一本、署名“林某某”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资格合格证一本。经鉴定上述证件为假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作案手机,涉案证件、印章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柴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及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

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2244号、3214号、7136号、7138号鉴定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9]345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照片、平面图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5枚;伪造、买卖身份证20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6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3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一人触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骏

检察官: 陈 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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